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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LING & MOLDS · BEFORE YOU PAY

在大陸開模之前要約定什麼?模具費怎麼付、所有權怎麼寫、日後怎麼取回

大部分模具糾紛,最後是由報價單上一行沒人細看的字決定的。訂金付出去之前,有六件事要先白紙黑字定下來。

2026 年 10 月 9 日|閱讀時間:約 4 分鐘|作者:HAN FENG

保住模具的時機,是付開模訂金之前,而不是想換工廠的時候。那時工廠想拿你的訂單,會接受一年後它一定會抗拒的條件。模具費要單獨列明、逐套計價;請工廠出具蓋章文件,確認每一套模具歸你所有;尾款和量產樣品驗收掛鉤;再加一條約定:工廠不得以任何債務為由扣留模具。其他都是圍繞這四點的細節。

我們先前寫過工廠扣著模具不還怎麼辦,講的是糾紛發生之後。這一篇講的是事前的文件,讓糾紛不要發生,或者發生了也能很快結束。

法律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447 條至第 449 條、第 453 條(留置權),第 770 條至第 787 條(承攬合同),特別是第 783 條(承攬人留置權)與第 784 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62 條。

模具費單獨付,還是攤進單價?

工廠常常提議把模具費「攤進」單價,起初看起來比較省錢。但我們看到日後最容易出問題的,正是這種安排,因為模具歸誰變成取決於你買了多少貨,而這個數字很少有人寫下來。

我們的看法是,打算長期做這個產品的買家,應該單獨支付模具費,一套一套列清楚。如果現金流只能接受攤銷,合約要寫明攤銷數量、每件攤多少、達到數量之前模具歸誰,以及在此之前任何時點買斷的價格。沒有買斷公式,你就得在最不利的時刻,跟對方談你自己模具的價錢。

對「可退還」這個字眼要小心。報價單上寫模具費達到一定數量後退還,一般會被理解為模具歸工廠,工廠只是退回你分擔的費用。你要模具的所有權,文件就得直接寫出來,不能靠「退款」去推論。

所有權文件要寫什麼?

採購單上一句話,總比什麼都沒有好;模具確認函更好。我們會請工廠簽署並蓋章一份簡短的模具清單,逐套列出零件名稱與圖號、穴數、材質、已付模具費,以及工廠確認模具屬於買方、由工廠代為保管。中文本應作為準據版本,因為大陸法院最先讀的是中文,而工廠自己蓋章的中文文件,它很難翻臉不認。

請工廠在每套模具上釘一塊金屬銘牌,寫明你的公司名稱和模具編號,並拍照留存。這聽起來是小事,但貨架上擺著四十套模具時,哪幾套是你的,靠的就是它。

要不要分期付款?

要。常見的結構是簽約付一部分,首次試模(T1)樣品付一部分,量產樣品確認、模具確認函簽好之後再付尾款。尾款壓到文件齊全才付,是你唯一能讓工廠配合補文件的時候。

驗收要定義清楚。不是樣品寄到就算驗收,而是樣品符合你列明的核准圖紙和公差、你書面確認之後才算。否則工廠可以主張你沒表示意見就是接受。

排除留置權的條款

依大陸法律,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在債務未清償時可以留置該動產;企業之間的留置,甚至不要求債權和動產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是最高法院對此另有限制。實務上,工廠就是這樣在一張不相干的發票有爭議時扣住模具。《民法典》也允許當事人約定某些動產不得留置,這種約定有效。我們把條款寫得很直白:工廠放棄因任何債務對模具及其所生產產品的留置權,並應在買方書面要求後若干日內交還模具。

工廠大概率會要求為未付貨款保留例外。我們的退讓底線是:可以接受工廠就未付貨款留置對應的成品,但模具本身絕不能留置。模具是你換工廠的關鍵,成品只是一批貨。

使用、維護與模具壽命

同一份文件裡還應該處理三件實務問題。工廠只能把模具用在你的訂單上,工廠一旦開始把你的產品賣給別人,這一條最管用。正常損耗由工廠在約定的模次以內自費維護,並在接近模次時事先通知你。未經你書面同意,工廠不得搬移、改模、出借或報廢模具。

也要約定取回模具時包裝和運輸費用由誰負擔。現在寫一行,可以避免日後為幾千美元爭執。

我們不建議的做法

我們不建議接受寫著「模具歸供方所有」或「模具費不退」的形式發票,再指望一封說法相反的電郵。中英文混雜的文件裡,蓋了章的中文文件通常份量更重。也不要把開模費付給貿易公司,卻沒有讓工廠本身簽模具確認函,因為模具放在工廠,不在貿易公司手上。

常見問題

相關服務:模具與設計權屬 ↗

準備付開模訂金了嗎?

我們以中英雙語、中文為準起草模具確認清單和模具條款,讓工廠自己蓋章的文件寫明模具歸你。

延伸閱讀

本文為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之中國大陸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結論取決於個案的文件與事實。

韓風律師

中國大陸執業律師|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執業證號 13101201310936574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 9 日 · 關於韓風律師 · Linked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