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中國大陸公司簽的中英文雙語合約,如果已經約定以哪個語言版本為準,大陸法院與仲裁庭一般會尊重這個約定。如果約定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內容又不一致,哪一版都不會自動勝出,法院會結合合約其他條款、合約目的與誠信原則來解釋。而且不論紙面上以哪一版為準,只要爭議在大陸審理,程序就是用中文進行、用中文判決。實務上真正被讀的,是中文版。
本文寫給與大陸供應商、經銷商、合資方或服務商簽約的台灣、香港及其他境外企業,也回答幾個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只簽英文合約可不可以?需不需要中文版?語言條款該怎麼寫?
只簽英文合約,在中國大陸有效嗎?
有效。中國法並不要求企業之間的一般商業合約必須使用中文,一份全英文的採購或經銷合約,只要符合一般成立與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問題出在後面:大陸法院審理案件使用中文,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中文譯本;雙方對譯文有爭議時,法院可能委託翻譯機構翻譯,您最在意的那條條款,就可能被翻成您從沒選過的字眼。向大陸主管機關提交的文件,例如公司登記文件,一般也須使用中文。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英文合約有沒有效,而是將來法官讀到的那份中文,由誰掌控用字。
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時,會怎麼處理?
一、合約約定以某一語言為準。「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或英文)版本為準」的條款,一般會被採納。常見的失誤不在條款本身,而在執行:這條只出現在其中一個版本裡;或者,比想像中更常見的是,英文版寫以英文為準,中文版卻寫以中文為準。兩條互相抵銷,就回到下面第二種情況。
二、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民法典》推定各文本使用的詞句具有相同含義;不一致的,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第 466 條)。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宗倉儲合同糾紛中,雙方約定中英文具同等效力,中文版選擇香港法律,英文版卻選擇內地法律。法院認為,雙方未能另行達成一致時,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由於履行地與貨物存放地都在上海,最終適用內地法律。雙方誰都沒有得到自己以為簽下的那個版本。
三、完全沒有語言條款。法院會把兩個版本合起來讀,並參考談判過程、往來郵件與實際履行情況,探求雙方的真實意思。哪一個版本是逐條談出來的,這類證據往往很有份量,這也是應該保留草稿與往來紀錄的另一個理由。
版本不一致,最容易出事的幾類條款
- 爭議解決條款。仲裁機構的中文名稱寫得不準確,或同時寫了兩個機構,都可能被主張約定不明,導致案件轉到法院。兩種文字都應使用機構的正式全稱。
- 準據法條款。浦東的案子說明,這裡一旦不一致,選擇權就交到了法官手上。
- 付款與訂金。英文的「deposit」可能被翻成「定金」(適用雙倍返還),也可能是「預付款」(單純預付),法律效果差別很大。詳見中國供應商違約時的求償路徑。
- 違約金。中文「違約金」原則有效、但可被法院調整;英美法式的「penalty」「liquidated damages」概念無法一對一翻譯,數字更必須完全一致。
- 規格、公差與驗收標準。品質爭議就靠這幾個字。一邊寫「±0.5 mm」,另一邊寫「0.5 mm」,就是一場等著發生的糾紛。
- 當事人名稱。大陸公司的法定名稱是登記的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往往只是自行翻譯。合約中應寫明完整中文名稱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我們的建議:該以哪一種語言為準?
很多境外企業堅持以英文為準,這可以理解。但如果合約將來是要在大陸法院或大陸仲裁機構對大陸公司執行,「以英文為準」給您的安心感,多於實際保護:法官讀的仍然是中文譯本,爭點只是轉移成「誰的譯文才對」。
預期在大陸執行的合約,我們通常建議採用中英雙語、以中文為準,但前提是中文版由您自己的律師起草或審閱。如果爭議約定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以英文仲裁,以英文為準是合理的,但仍應備妥一份經過審閱的中文版本,因為將來請求大陸法院承認與執行裁決時,法院一樣需要中文。
無論選哪一種,語言優先條款都必須在兩個版本中意思完全一致地出現;定義用語、數字、日期與機構名稱,都應在簽約前逐項比對,而不是等到發生爭議才發現。
常見問題
- 和大陸供應商簽約,一定要有中文版嗎?法律上不強制,但只要將來可能需要在大陸執行,就強烈建議準備。自己審閱過的中文版,可以避免日後由法院委託翻譯。
- 合約寫明以英文為準,大陸法院會照做嗎?在文義判斷上一般會,但訴訟仍以中文進行,法院依據的是中文譯本,所以譯文是否準確依然關鍵。
- 中英文版本各自寫「以本版本為準」怎麼辦?兩條互相衝突的條款很可能都不被採用,法院會就不一致的內容,從合約整體、目的與誠信原則來解釋。
- 可以先簽英文,之後再翻譯嗎?可以,但爭議發生後才做的翻譯一定會被對方挑戰;簽約時雙方確認過的譯本,說服力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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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讀的是中文版,請確保那是您的中文版。
我們為與大陸供應商、經銷商及合作方往來的境外企業起草與審閱雙語合約,包括中文文本、語言優先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
延伸閱讀
本文為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之中國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雙語合約如何解釋,取決於具體用語、審理機構、準據法及雙方合意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