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帶進大陸最可靠的文件,是外國仲裁裁決:大陸法院依《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而且任何拒絕承認的裁定,都必須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外國法院判決比較難,但已經不是沒有希望,大陸法院對互惠的認定比過去寬鬆得多。香港的判決與仲裁裁決、臺灣的判決,各有專門的安排。無論哪一種,申請期限都是兩年;真正的問題是:債務人在大陸有沒有值得追的財產。
在境外勝訴,感覺像是爭議結束了。在大陸,這其實是第二個程序的開始,而不少債權人正是在這段空檔裡損失了價值:先等一年看對方會不會主動付款,等到真的申請時,期限快到了,財產也已經轉走。您手上是哪一種文件,遠不如拿到文件後頭三個月做了什麼來得重要。
先弄清楚手上的是什麼文件
路徑取決於文件。外國仲裁裁決,例如 ICC、SIAC、LCIA 或仲裁地在境外的臨時仲裁,走《紐約公約》。外國法院判決,走《民事訴訟法》關於條約和互惠的規定。香港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澳門的裁判、臺灣的判決或仲裁裁決,各有單獨的安排或規定,因為大陸並不把它們當作「外國」。在做任何事之前,先確認文件在作出地已經生效、可以執行,並備齊經認證的副本、對方已被合法通知的證明;若是仲裁裁決,還要有仲裁協議。
仲裁裁決:最有利的位置
中國在適用《紐約公約》時作了兩項保留:只適用於在其他締約國作出的裁決,且只適用於依中國法律屬於商事關係的爭議。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 304 條)。法院只能依公約列舉的有限理由拒絕,例如仲裁協議無效、未給予適當通知、仲裁庭超越權限或違反公共政策,不審查實體問題。
讓大陸比外界印象更可預期的,是內部報核制度:下級法院擬不予承認外國或港澳臺仲裁裁決的,必須報上級法院審核,最終報到最高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依我們的經驗,文件齊全、通知合法的,承認是常態。真正的攻防,通常在原仲裁程序中的送達,以及仲裁協議是否確實約束大陸當事人。
外國法院判決:互惠的大門已經打開
大陸法院承認外國判決,前提是兩國之間有條約,或存在互惠關係(第 299 條)。中國與一些國家簽有涵蓋判決的司法協助條約,但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和大部分歐洲國家都不在其列。過去多年,債權人只能證明該國曾經承認過中國判決,很少有人能過這一關。
情況已經改變。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會議紀要採取了更寬的標準:依該外國法律,中國判決可以得到承認的;或兩國之間已有互惠的諒解或承諾的,即使尚無中國判決在該國被執行的先例,也可以認定存在互惠。大陸法院目前已承認過新加坡、美國、德國和英國等國的判決,英國那一件是 2022 年的事。2024 年施行的修法也把拒絕承認的理由寫進了法律:外國法院依中國規則沒有管轄權;被告未經合法傳喚或未能充分陳述意見;判決通過欺詐取得;大陸法院已就同一爭議作出裁判;或承認將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公共利益(第 300、301 條)。
我們的判斷是:承認外國判決現在是一條可行的路,但仍然比執行仲裁裁決更慢、更不確定,其中缺席判決最容易被挑戰。如果被告從頭到尾沒有參與境外訴訟,法院一定會仔細審查當初是怎麼送達的。
香港與臺灣
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香港的民商事判決可以依一項全面的安排在內地獲得認可,涵蓋金錢與非金錢判決,包括很多過去只限協議管轄案件的舊安排所不涵蓋的判決。香港仲裁裁決則依 2000 年的另一項安排執行,2020 年的補充安排允許兩地同時申請,並可在執行程序中採取保全措施。
臺灣的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依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的兩項規定認可和執行,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臺灣程序進行合法、被申請人已被合法送達的,被拒絕的情況並不多見。
期限、財產,以及決定能否收回款項的因素
申請期間為兩年,從判決或裁決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生效之日起算(第 250 條,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於外國判決與裁決)。兩年聽起來很長,但把找人、取得經認證的副本、辦理海牙認證與翻譯、委託大陸律師的時間都算進去,其實並不寬裕。
承認程序可能要幾個月到一年以上,而債務人知道申請就要來了。在承認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多數情況下都應該申請,可參考我們關於凍結大陸公司財產的文章。我們不會做的,是還沒查清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就啟動程序:它的註冊資本、對外投資、不動產、對已知客戶的應收帳款。一份獲得承認的裁決,如果對方公司已經什麼都不剩,就只是一張昂貴的證書。
常見問題
- 外國仲裁裁決可以在大陸執行嗎?可以。大陸依《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其他締約國作出的商事仲裁裁決,只能依有限理由拒絕,且拒絕前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 美國或英國法院的判決可以在大陸執行嗎?可以依互惠原則申請承認。自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會議紀要採取較寬的互惠標準以來,大陸法院已承認過美國、英國等無條約國家的判決,但結果不如仲裁裁決可預期。
- 在大陸申請承認執行外國判決或裁決的期限是多久?兩年,一般從判決或裁決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生效之日起算。
- 香港判決怎麼在內地執行?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依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全面安排辦理。香港仲裁裁決則適用另一項安排。
相關服務:對供應商追責:律師函、仲裁與訴訟 ↗
先查財產,再提申請。
我們可以評估您的裁決或判決、追查債務人在大陸的財產、準備文件與翻譯,並把承認申請與財產保全一併提出,不給債務人轉移財產的空檔。
延伸閱讀
本文為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有關中國大陸承認與執行制度的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結果取決於文件性質、作出地、送達情況及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