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在大陸擁有你的商標並向海關備案,大陸海關就可以在出口環節扣下你自己的品牌貨,即使這批貨是按你的訂單、專為海外銷售生產的。這已經不是理論上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認定,在大陸生產、全部出口的貨物上使用商標,可以構成對大陸註冊商標的侵權。這批貨通常有辦法放行,但每條路都要花時間或花錢,唯一長久的解決辦法,是把這個商標在大陸拿回來。
很多境外品牌不在大陸註冊,因為它們不在大陸賣貨。大陸法院把純出口的定牌加工排除在商標侵權之外的時候,這種做法還說得通,現在就很難說得通了。搶註人也明白這一點:一個註冊加上一個海關備案,你的每一批出口都變成了談判。
這怎麼會變成海關的問題?
問題在於:在大陸按境外買家的商標生產、全部出口的貨物,算不算在大陸「使用」商標。PRETUL 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算:這個標識對大陸消費者不起識別作用,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也就不構成侵權。出口商和境外品牌依賴這個見解好幾年。
2019 年本田案,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了不同的看法。判決認為,不應把涉外定牌加工簡單地當作不侵權的例外,貼附標識可以構成商標性使用,要結合混淆可能性等具體事實判斷。此後,下級法院也開始對定牌出口作侵權分析。結果是,大陸註冊人現在有相當的依據請求海關攔下你的出口貨;而海關面對一個已備案的商標和相同的貨物,往往會先扣下來,把法律問題留給雙方。
先處理這批貨
搶註人申請、海關中止放行之後,你的工廠或貨代作為發貨人,會被要求說明情況。《條例》規定,收發貨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沒有侵權的,海關應當放行。要儘快備齊:你在境外的註冊和品牌在先使用的證據;證明這批貨是按你訂單生產、專供出口的採購單;以及能顯示搶註人惡意的資料,例如雙方過去的業務往來,或對方大量搶註境外品牌的紀錄。
要有合理預期。海關不是法院,不會宣告註冊無效。海關自扣留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無法認定的,搶註人要在扣留之日起 50 個工作日內取得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才能繼續扣住貨物。很多搶註人從不起訴,扣貨本身就是籌碼。所以時間表很重要:到了第 50 個工作日搶註人沒有拿到法院通知,貨就會放行。
貨等不了的,也有商業上的選擇。以無品牌的方式出口,到目的地再貼標,可以完全避開大陸商標,但要付出成本。向搶註人取得短期許可,可以讓這批貨出關,也可以順勢談買回商標。兩種做法都值得和等待的成本比一比。
再處理這個商標
長久的辦法是把商標拿回來。惡意申請的註冊可以宣告無效。依《商標法》,代理人或代表人搶註被代理人的商標,或者因業務往來而知道該商標的人搶註,都可以提出異議或無效;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也可以被宣告無效。部分理由有期限,一般是自註冊之日起 5 年,對馳名商標惡意註冊的不受 5 年限制,現在就要核對日期。在大陸連續 3 年不使用的商標,也可以申請撤銷,對只申請不使用的搶註人,這往往是最快的一條路。
買回商標有時是最便宜的答案,我們不會一概排斥。我們的看法是,先提起或至少準備好無效或撤銷申請,再去談,讓對方知道這個註冊有被拿掉的風險。
各條路怎麼走,可以參考我們關於大陸商標搶註的文章。
我們不建議的做法
我們不建議讓工廠把這批貨改個品名再報一次。貨物上仍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第二次很可能被認為是故意。我們不建議付錢買一個不涵蓋後續出貨的「許可」,或者一個讓註冊原封不動、沒有轉讓安排的許可。也不要以為一批貨放行之後問題就結束了。備案過的商標,備案有效期是 10 年。
常見問題
- 大陸海關真的會扣專供出口的貨嗎? 涉及已備案的大陸權利時會。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本田案之後,純出口的定牌加工不再當然排除在侵權之外。
- 不上法院,能讓貨放行嗎? 很多時候可以:向海關提供未侵權的證據,並盯緊期限;扣留之日起 50 個工作日內沒有法院通知的,海關會放行。
- 海外註冊有用嗎? 可以作為你在先使用和對方惡意的證據,但不是海關能在大陸執行的權利。
- 怎麼避免再發生? 在大陸、就你在大陸生產的商品所屬類別註冊商標,自己向海關備案,並把你的工廠列為合法使用人。
相關服務:海關知識產權備案 ↗
延伸閱讀
本文為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之中國大陸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結論取決於個案的文件與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