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大陸公司簽的合約,價值取決於您能不能在大陸執行它。簽約之前,要確認幾件事:對方準確的中文登記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正規的公司印章或有明確授權的簽字人;一個能得出大陸法院願意執行之結果的爭議解決條款;符合您實際收貨方式的檢驗與異議期間;以及不會被法院大幅調低的違約金。談判時大家的注意力都在商業條款上,但出事之後,決定結果的是這幾條。
不少境外買家用的是為本國市場準備的範本,有時還很長。問題很少是寫得太短,而是範本預設了一套大陸並不存在的法院、簽署習慣與交貨舉證方式,而且寫上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未必就是您實際往來的那家公司。
您到底在和誰簽約?
大陸公司的法律身分,是它登記的中文名稱和 18 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網站、發票上的英文名稱只是非正式的叫法,而且常常前後不一。合約只寫「Shenzhen ABC Technology Co., Ltd.」,沒有中文名稱和代碼,日後就可能為了誰才是當事人而爭執,起訴、保全、執行都會更麻煩。簽約前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名稱、代碼、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註冊資本,並把中文名稱和代碼寫進合約。
也要確認簽約的公司,就是實際生產產品或持有財產的那一家。貿易公司、名稱相近的關聯公司、透過另一家公司開票的工廠,都很常見。有價值的那家公司不是簽約方的,考慮要求它提供擔保。
公章與簽字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 490 條)。實務上,大陸法院把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視為公司同意的有力證據;只有一個權限不明的人簽字,證明力就弱得多。簽署頁要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最好加蓋騎縫章。金額較大的合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本,並和以往文件上的印章比對。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涉外合同可以選擇外國法作為準據法(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但如果由大陸法院或仲裁庭審理,主張適用外國法的一方要證明外國法的內容,成本會增加。對方和它的財產都在大陸時,大陸法律通常是實際的選擇。爭議解決條款更重要。外國法院判決在大陸執行,仍然比仲裁裁決困難。約定由公認的仲裁機構仲裁,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得到的裁決可以在大陸執行。在大陸法院起訴也可行,而且可以及早凍結財產。我們會避免的,是對方在大陸以外沒有任何財產,合約卻約定由外國法院專屬管轄。也可參考我們關於中英文合約以哪個版本為準的文章。
檢驗、驗收與異議期間
依《民法典》,買方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貨物,並在期限內將數量或品質不符的情形通知賣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最遲不超過收貨後兩年,但有更長品質保證期的除外(第 620–622 條)。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貨物符合約定。貨物要幾週後才到境外倉庫、再過一段時間才測試的境外買家,應當約定一個符合實際的檢驗期間,指定檢驗機構,並寫明不合格時怎麼處理。
違約金與定金
大陸法律允許約定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以依請求予以減少(第 585 條);依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的司法解釋,超過損失 30% 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第 65 條)。所以,一個天價違約金的實際作用,遠比看起來的小。比較好的做法是約定一個合理數額,並寫明損失怎麼計算:替代採購的差價、流失的訂單、您被迫支付給客戶的罰款。定金則是另一回事: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要雙倍返還。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 20%,超過的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第 586–587 條),想要雙倍返還的效果,就要控制在這個比例內。
常見問題
- 和大陸公司簽合約前要查什麼?對方的中文登記名稱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以及訴訟與執行紀錄,並把中文名稱和代碼寫進合約。
- 大陸公司沒蓋公章,合約有效嗎?由有權限的人簽字的,合約可以有效;但公章是公司同意最有力的證據,除了簽字,也應要求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和大陸供應商的合約,該約定仲裁還是外國法院?供應商的財產在大陸的,約定公認的仲裁機構或大陸法院,通常比外國法院判決更容易執行。
- 大陸法院會支持很高的違約金嗎?不一定。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是超過損失 30%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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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本文為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有關與中國大陸公司簽約的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合適的條款取決於交易內容、交易對方與財產所在地。